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耕种;(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四)挖砂、抽砂、取土;(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