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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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