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故打爆供水管道,不仅会面临缴纳罚款,还可能会受到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