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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围垦、耕种、网、电、炸、毒鱼虾等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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