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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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