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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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