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文件质量,深圳市水务局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于2023年6月29日下午在水源大厦举行了《办法》编制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共有八名代表,包括区水务部门代表、专家代表、企业和市民代表等。听证会上,局供水处作为部门陈述人对《办法》制定和修订缘由、修订条款及依据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办法》的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二、陈述人意见
(一)制定与修订缘由
2011年,深圳市水务局与市财政委联合发布《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一次修订印发。由于《办法》有效期为5年,因此于2022年3月22日已有效期届满,为确保开展节约用水奖励工作的延续性,有必要修订该办法。本次修订结合历年来《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研究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标杆建设”“节水技术产品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并调整部分奖项的申报条件,减少在执行《办法》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使得节水奖励机制更加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2年6月至8月,启动修订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工
作,收集调研问卷466份,并撰写实施效果评估报告。2022年9月至12月,起草《办法》修订草案,并组织局内部研讨会、专家咨询会等会议,根据专家、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意见,对奖励条款进行修改。2023年1月至4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向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进行内部研讨采纳情况,并对《办法》进行完善。
本次修订,新增3个奖项,分别为再生水项目奖、合同节水项目奖、节水标杆奖;增加了对再生水利用、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标杆建设等方面的奖励支持;调整了3个奖项,分别为节水型先进个人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同时对奖项的申报条件、奖励金额、奖励资格等条款进行完善,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等。
三、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各位代表积极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会后我局进一步研究,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办法》中多次提到园区、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管理单位申报,考虑到是否存在用水管理不在物业管理范畴的情况,建议修改为由用水管理单位申报或者更改为其它表述。
经研究,答复如下:我们根据建议将《办法》中的“物业管理”的表述修改为“用水管理单位”。
意见2.节水先进个人奖没有规定具体奖金,是否考虑需在《办法》中明确。
经研究,解释如下:原《奖励办法》的奖励金额未能有效激励奖励对象的积极性,以精神奖励替代物质奖励也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3.第十一条(五)“……最高奖励不超过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50%”,如果是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际投入成本怎么算?比如一个单位合同节水第一年较未实施前一年节约了10万立方米的水,可以给他们50万元,但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50%是指什么,是技术服务单位投入改造的费用?
经研究,解释如下:投入成本指投资方投入合同节水项目的成本。
意见4.节水载体和再生水项目能申请的次数都比较明确了,建议对同一家单位申请合同节水奖励的周期和次数进行限制。比如效果保证型的合同节水,二至三年一个服务周期,隔一年再做一轮又申请。
经研究,答复如下:办法已经规定“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企业(单位)申报日前12个月与实施改造前(或合同签订前)12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即已经对合同节水奖励的周期进行限制,一个合同节水项目仅可以申请一次节水奖励。
意见5.对节水型企业申报增加条件“工业企业在同行业或国家标准中,单位耗水量低于行业标准或国家基准50%以上”。理由:如果一个企业的水管理水平遥遥领先于行业,理应被评为节水型企业,这会激发很多企业争创行业的节水先锋,从而在社会层面形成节水降耗的文化,而不应考虑是否获得过其它奖项。
意见6.对节水型企业申报增加条件“申报时企业在经营规模和范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企业的单位耗水量连续三年下降,总下降比例达15%以上,充分体现了持续节水。”理由:企业单位用水量出现了显著的连续下降,应该作为评定节水型企业的一个要素。
意见7.节水型企业评定标准由两条改为符合以下四条中的两条,四个条件为:A.需获市级以上节水奖;B.有一定规模的水消耗;C.单位水耗同行业领先;D.连续3年持续节水15%以上。理由:任意两条都能证明企业水耗比同行业较低,有一定影响力且持续改善中,这种情况评为节水型企业相对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经研究,由于意见5-7均涉及节水企业的申报条件,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奖励条件设置。
意见8.“申报时的上一自然年度与上上自然年度的实际用水量差额为正值。”这一条可以补充完善一下,申报时根据公司产品产量单位用水量来判断是否节水,比如可能今年我们采取了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下降,但是因为产品产量增加导致总用水量反倒增加,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报奖励。
经研究,将进一步完善表述避免出现歧义,同时会补充节水量计算方式,对因为产品产量增加导致总用水量增加的情况,后续修订中也会增加“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等限制表述。
意见9.第六条“管理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表述略复杂,建议简化为:小区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经研究,采纳该条意见。
意见10.评上节水好家庭,该家庭的成员还能参评节水先进个人吗?
经研究,答复如下:节水好家庭奖励对象是家庭,节水先进个人的奖励对象是个人,且评审条件和标准不冲突,所以评上节水好家庭之后可以参评节水先进个人。
意见11.评上节水载体以后可不可以隔两三年,节水更先进了再来申报?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奖励资金来源为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为合理确定每年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当年评上节水载体,应在当年申报奖励。后续会进一步明确节水奖励申报时间周期。
意见12.《办法》第六条规定:“管理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据此,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主体为物业管理单位,而且以该小区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为前提,如此规定“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与“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评审是否会高度一致,是否还有评审必要?
经研究,答复如下:有评审必要,“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除了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的条件以外,还需要满足连续两年每年在小区内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节水宣传活动、申报时的上一自然年度居民小区年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当年深圳市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两个条件。
意见13.再生水项目奖励要明确再生水奖励计算时间,因为再生水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不确定。
经研究,答复如下:采纳该条意见。在后续修订中会修改再生水项目奖的计算时间,考虑增加“奖励按照企业(单位)申报日前12个月的市政再生水利用量确定”等类似表述。
意见14.办法中的一些表述,例如节水标杆、节水企业之类如何的称号如何获得,然后节水标杆和节水企业两个称号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节水载体怎么创建,能够方便申请人了解相关程序,从而避免异议。
经研究,采纳,进一步完善表述。
意见15.办法中第六条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评审条件是否具有筛选性?“节水型居民小区”载体的创建标准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奖励条件是否有区别?居民小区年人均用水量及市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数据来源是什么?
经研究,答复如下:“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奖励条件与“节水型居民小区”载体的创建标准是不一样的。“居民小区年人均用水量”可以根据水务集团的数据确定;深圳市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数据来源是每年深圳市水资源公报中的统计数据。
意见16.建议明确《办法》中的奖励申报周期。
经研究,采纳该条意见,在后续修订中明确申报周期。
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将进一步研究采纳。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