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草拟了《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标准》),为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2024年5月31日下午我局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在水源大厦举行了《处罚标准》编制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共有九名代表,包括区水务部门代表、专家代表、企业和市民代表等。听证会上,局安监执法处作为部门陈述人对《处罚标准》修订依据、修订逻辑、修订过程和内容等做了详细介绍。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处罚标准》的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二、陈述人意见
《处罚标准》修订的依据主要参照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本次《处罚标准》修订主要基于三个原则:修改常用条款,保留区间罚款和方便执法。修订逻辑为对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后果等裁量因子通过定义、列举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加强《处罚标准》的操作性,方便执法。
本次修订,新增了前言部分,并对21类违法行为增加了对应的事项编码,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应职权事项所记载的基本编码。基于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考虑,采用定幅裁量方式,将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划分为一档、二档、三档。针对“逾期不改+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分别设置裁量情节,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本次修订还对“同类违法行为”等名词进行明确定义,避免发生歧义。
三、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各位代表积极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讨论,会后我局进一步研究,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处罚标准》第十条“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中将“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以及在第十八条“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中将“造成管网任一处淤堵管径≧20%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过于严格?
经研究,解释如下:一般预处理设施会建设多级沉砂池以保障预处理效果,“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标准系指最后一级沉砂池淤堵超1/3,沉砂池的运行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完全失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为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1/5。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积泥深度超过管内径或渠净高度20%即需要进行清淤工作。综上考虑,所定标准不存在过于严格的情况。
意见2.关于《处罚标准》第一、二条,“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中,裁量情节的判断标准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记录”。前言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之一为“近二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两者存在重合部分。建议进一步明确,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是按“逾期未整改”和“情节严重”分别予以处罚,还是从重处罚。
经研究,解释如下:前言部分仅是列举“情节严重”的可能情形,“情节严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情形。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以处罚金额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意见3.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明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流程和标准,以及应当移交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料范围等意见建议,鉴于不属于本次文件的内容,在其他工作中予以考虑。
意见4.《处罚标准》第十条、第十八条中对很多小餐饮户排水户的处罚标准建议细化,并对个体工商户从轻处罚。
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体工商户视为个人,《处罚标准》中同等情况下个人罚款金额低于单位,不存在处罚过重。
意见5.《处罚标准》的前言设置是否合适?裁量权标准体系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修订的并没有设置前言,建议考虑体系修改。
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后续将调整“前言”的表述。
意见6.《处罚标准》第十八条中情节严重情形增加考虑泥浆水最终进了污水处理厂的情形。
经研究,由于实践中,泥浆水一般是不会流入污水处理厂的,因此,不予采纳该意见。
意见7.责令整改期限可否统一。
经研究,答复如下:执法工作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因案情,违法程度不同等原因,执法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责改期限不一致。
意见8.《处罚标准》第八条中目前只考虑了变更手续,建议把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的情形补充进去。
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后续将调整相关内容。
意见9.《处罚标准》第十九条中法条中有明确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的被处罚主体,其中未按照方案施工的被处罚主体是施工单位,建议分开进行表述。
经研究,答复如下:《实施标准》的违法行为表述与权责清单表述一致,与事项编码一一对应,若分开表述将影响行文逻辑。
意见10.关于《处罚标准》第十八条中管道淤堵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若施工范围安保区域之外的管道原本就存在≧20%的淤堵,可能是其他单位没有及时清疏造成的,那这个是否就会认定为施工单位的责任?
经研究,答复如下: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过程中会对具体情况进行事实梳理。
意见11.《处罚标准》第十八条中规定截断、拆卸、封堵、改到排水设施,无法在15日内恢复原状,影响正常排水的构成情节严重,恢复原状的时间是否可以延长?15日过于一刀切。
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后续调整相关表述。
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将进一步研究采纳。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