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2月8日,我局在深圳水务网“公众互动”板块的“民意征集”栏目就《饮用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9年2月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具体意见如下:
1、5.1.1 水质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规范没有附上附录,建议附上。
采纳情况:已采纳,本规范检验方法优先采用GB/T5750的方法。
2、对表1水质指标及限值,建议按国标编写的方式进行分类,比如按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等。
采纳情况:已采纳,并完成修改。
3、是否有必要增加消毒剂最高限值?
采纳情况:液氯、二氧化氯等消毒剂高浓度时具有刺激性气味。对消毒剂设置最高限值,是为了避免消毒剂投加过度影响水质气味和口感。
4、指标第116项,当使用臭氧消毒时,为什么还会出现加氯的情况,对加氯的限值进行限制?
采纳情况:臭氧用于饮用水消毒的灭菌效果好,无二次污染。但是臭氧半衰期短,臭氧的消毒效果会在较短距离内消失。长距离输水管网为了保证持续性消毒效果,往往需要另外加氯,保证管网及管网末梢的余氯含量,进而保证杀菌消毒效果,防止微生物污染。由于涉及加氯消毒,同样需要控制氯浓度的余量和最高限值。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