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7年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9期)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陆续出台了多个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构建良好社会诚信体系的政策、规章,提出了“严管、重罚”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结合现《办法》近2年多时间以来实施情况,我局对现《办法》组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文件草拟质量,在我局门户网、市司法局门户网和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5条,经研究,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公众意见一: 该办法针对的是建设市场主体,但全篇内容主要是针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议增加建设单位相关内容,如协调履职不力、建设手续不全、未批先建等,根正才能苗红,问题久久不能解决的项目,再大的单位也会被拖死。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一是修订后的《办法》已将社会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16类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纳为不良行为认定对象;二是《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等监管方式。
公众意见二:关于信用修复问题,建议参照信用中国中信用修复指南拟定,贵局要求国务院、省、市、区级嘉奖,级别太高,也没听说哪个区对施工单位进行嘉奖过,基本就是不可能嘉奖,相当于不可能进行信用修复。国家都免除死刑了,犯了重罪只要在监狱里劳动改造的好,不获奖但是规规矩矩改造,就可以减刑。所以关于信用修复,希望也给哪些因为疏忽、因为管控不力出了问题,但后期能认识错误,能认真整改,能重新做人的单位一条活路。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局对我市政府部门的嘉奖、通报表扬实施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根据调研结果,修订后的《办法》所拟定的缩短不良行为公告期的情形,除政府的嘉奖外,还增加了政府的通报表扬。
公众意见三:关于累计扣分达到一定值重新认定时效问题。比如A单位18年扣了9分为不良行为记录,18年12月又扣了3分,因累计12分贵局重新认定轻微不良行为,公示期变为18年12月到19年11月底。19年因为该企业为深圳本地企业,承揽项目多,每项目扣几分,到19年10月又扣了8分。累计达到20分,贵局又要重新认定较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时间又要变为19年10月到20年10月。这样每年因为重新认定的问题,将本来几个项目的仅仅需要记录的不良行为,累计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提出的“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办法》通过不良行为记分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加大内部管理力度,规范执业履约行为,促进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处罚期内仍然屡教不改的行为,是对市场规则的不尊重,必须从重从严监管,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
公众意见四:现在上级领导机构来现场检查,每个领导的心中标准不一样,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总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如果确实属于因市场主体单位不履责造成的,扣分理所应当。某些因为现场实际特殊情况,需要整改的问题,也因为一纸整改就需要扣分就有点于理不合。建议停工整改通知文书、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处理文书进行不良行为认定,预警与整改就不用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修订后的《办法》不良行为认定凭证主要有整改文书、停工整改文书、通报、审计报告、稽查报告(通报)、“双算”评审报告、行政处理文书、公检法部门作出的处理文书、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处理文书等,删除预警通知书。
公众意见五:虽然国家要求建立深港先行示范区,可以自主立法。但是还是建议参考一下别的省市及住建部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给市场主体一个生存空间。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办法》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在修订过程中,我局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文件,并借鉴了国家、省、市及住建部门的关于信用管理的相关做法。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