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9月3日
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履约评价管理工作事宜决策效率,组建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为明确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是合同履约评价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一)审定履约评价相关管理制度;
(二)统筹合同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三)审定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
(四)审查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审定履约评价申诉处理结果;
(六)落实局长办公会关于履约评价的相关决议。
第三条 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委员为局技术处、建设管理处、水资源和供水保障处、河湖工作处、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市排水管理处、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会务、起草和印发会议纪要;起草和印发履约评价结果相关的书面通报;接收和经办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收到的申诉;督促落实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第五条 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建设工程、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水源供水工程管养、河道管养4个合同履约评价组。
建设工程评价组负责建设工程各类型合同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作为牵头单位,组长由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为各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任务的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评价组负责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类合同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由市排水管理处作为牵头单位,组长由市排水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为承担各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管理任务的局属事业单位。
水源供水工程管养评价组负责水源供水工程管养类合同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由水资源和供水保障处作为牵头单位,组长由水资源和供水保障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为承担各水源供水工程管理任务的局属事业单位。
河道管养评价组负责河道管养类合同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由河湖工作处作为牵头单位,组长由河湖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为承担各河道管理任务的局属事业单位。
履约评价委员会根据履约评价分类需要可适时增设其他类别合同履约评价组。对暂未纳入履约评价组管理的局其他合同,各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组成本单位履约评价组,按照体现履约响应和评价主体客观的原则制定相应评价细则,完成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评价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局内相关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承包单位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及认定情况;收集、统计组内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合同履约评分结果,完成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工作会议(年度考核),完成年度(最终)履约评价工作;组织召开评价组内工作会议,审议组内履约评价结果,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办公室,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在次年2月份提交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价组内年度、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的约谈工作。
第七条 承担合同管理任务的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分等履约评价具体实施工作,在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类型将评分结果报各评价组牵头单位;负责合同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的送达;负责约谈合同季度、阶段(专项)、年度、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 根据履约评价管理工作需要,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年度召开工作会议,并可就审议履约评价实施细则、申诉处理意见等事宜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九条 季度工作会议在完成全局的季度履约评价工作后召开,会议时间为次季度第2个月的月初,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经会议审定后在全局通报。
季度工作会议程序:
(一)各评价组牵头单位分别报告本组该季度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
(二)履约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全局本季度履约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参会人员就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研究、讨论;
(四)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主任对本季度履约评价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根据讨论情况,就季度、阶段(专项)履约评价结果,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和意见等事宜组织会议表决。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决议应获得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年度工作会议在完成全局年度、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后召开,会议时间为次年3月份,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经会议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年度工作会议程序:
(一)各评价组牵头单位分别报告本组年度履约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
(二)履约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全局本年度履约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参会人员就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研究、讨论。
(四)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主任对本年度履约评价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根据讨论情况,就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和意见等事宜组织会议表决。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决议应获得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履约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深水监〔2019〕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