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排〔2020〕139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9月5日
深圳市水务局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完善我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和《深圳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有关设施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深圳市水务局或局属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服务协议的设施,均应实行履约评价。
第三条 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局有关规定、制度、合同协议书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真实反映运营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局设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履约评价组(下称“评价组”),负责开展污水、污泥设施运营履约评价工作。评价组按照《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排水管理处为评价组的统筹(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局内相关污水、污泥合同签订情况,有关运营单位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及认定情况;收集、统计组内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合同履约评分结果,完成季度、专项履约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年终设施考核,完成年度履约评价工作;组织召开评价组内工作会议,审议组内履约评价结果,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季度、专项履约评价结果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在次年2月份提交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的约谈工作。
第六条 各流域管理中心负责各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内污泥深度脱水设施的日常监管,由其负责有关设施的季度和专项履约评价工作。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应急污泥脱水、非厂内污泥深度脱水、污泥末端处置等设施的日常监管,由其负责有关设施的季度和专项履约评价工作。
负责季度、专项履约评价的单位,在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报市排水管理处,并负责将评价结果送达运营单位,以及约谈季度和专项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运营单位。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履约评价按周期划分为季度履约评价、专项工作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
第八条 季度、专项和年度工作的履约评价
(一)季度履约评价
季度履约评价以设施为单位进行运营情况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应包括生产及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内容。
季度履约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并由政府部门组织巡查。
当年每季度但履约评价算术平均分为当年季履约评价平均分。
(二)专项工作履约评价
专项履约评价以设施为单位,根据水务局安排,适时启动迎检、安全、厂容环境、技改等专项工作的履约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将根据具体任务设定。
(三)年度履约评价
年度履约评价每一自然年开展一次,评价以季度履约评价平均分、年终设施考核得分及专项履约评价得分等计算得出,其中季度履约评价平均分权重50%,年度设施考核成绩权重40%,专项工作履约评价得分权重10%。
年终设施考核以现场检查方式对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参照《深圳市污泥处理设施运营考核管理办法暨考核细则》(试行)进行考核。
年度履约评价以运营单位为单位进行,若同一个运营单位负责我市多个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以各设施的年度履约评价算术平均分作为该运营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九条 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时为优秀;得分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时为良好;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0分时为中等;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70分时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时为不合格。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条 违反廉政相关规定情形:
(一)履约评价年度内,运营单位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造成市水务局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责任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只能为合格及以下等级。
(二)履约评价年度内,运营单位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造成市水务局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只能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因运营管理问题受到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的,季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二)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及专项工作任务未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的,限期截止当月起至完成整改当月期间的季度评价均不得评为优秀;
(三)年度内因劳资纠纷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年度内记书面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年度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四)年度内有一次以上季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当季度评价为不合格;
(二)因运营管理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季度评价为不合格;
(三)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季度评价为不合格;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季度及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季度及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年度得分为0分;
(六)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引起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当季度及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年度得分为0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季度、专项履约评价结果经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等进行通报,并由运营监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 年度履约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年度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市水务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季度履约评价评为合格及以下的,由监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出水水质、污泥含水率等运行质量指标检测频次从次月起12个月内增加2次;运营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水务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同一设施连续两次季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运营单位纳入我局一般失信黑名单。运营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约谈法人代表,纳入我局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结果按合同类型进行合同履约排名、单位排名,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相应的管理办法应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履约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履约评价报告或履约评价结果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运营监管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对申辩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陈述申辩处理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述。
第二十条 在履约评价过程中,我局人员涉嫌廉政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由局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服务协议时,应将本办法作为有关协议的附件,并在协议中设置考核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排水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