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及企业 | 是否涉及其他组织 | 依据 | 依据内容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 |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深圳市水务局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是 |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水务 | 是 | 否 |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十九条第四款; |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单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含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务 | 是 | 否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二)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三)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深圳市水务局 | 对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 水务 | 是 | 否 |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堤、海堤及水闸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河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有严重缺陷或者遭到破坏的河堤、海堤和水闸,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