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市水务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包括:
(一)统一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非法使用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超标准收取水资源费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防汛指令、水库防汛调度、水库兴利调度以及调水决定、供水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擅自改变水库功能、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报废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对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及其他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使用未经质量认证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或者转让城市供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供水企业、用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供、用水行为进行查处;对污染供水水质、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其他违反供水、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危害正常供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蓄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务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兴建水库和取水工程、围湖造地、围海造地、围垦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或土地开发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或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围垦、覆盖或填堵河道、设置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植物、堆放或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毁坏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致使河床淤积河流水位抬高从而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危害河道堤防或护堤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破坏、侵占、毁损水文、防汛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截流、挪用三防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城市防洪预案、三防抢险指令或防洪调度方案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危及防洪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协调水土保持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毁林开荒等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照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未获批准擅自动工、未按批准的方案执行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造成水土流失而不进行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排水管理工作,维护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对危害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运营和养护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排水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