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1.为加强河道的目标管理,全面衡量和不断提高全国的河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七大江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管河道(湖泊)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水管[1991]23号颁发) 中六(二)款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亦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1.3.《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指标和要求,依据《 水地》、《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等级和标准
2.1.河道管理按千分制考评,分级如下表:
考评得分 等 级
901~1000分 一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751~900分 二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
601~750分 三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55%)
低于600分 合格(由本单位制订合格整改措施)
2.2.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机关认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内部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件或证书。
2.3.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晋级资格。
2.4.河道管理的分项考评,依据《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在考评过程中,凡被考评河道(段)出现合理缺项时,该项以考评的综合平均分计入总分 .除必有项目外,是否属合理缺项应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权限和程序
3.1.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管全国河道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
3.2.河道管理考评以县级河道管理单位为单元,分自检、初验、验收发证等三个阶段进行。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自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委托地区(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初验。部水利管理司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河道管理一、二级的考评验收;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河道管理三级的考评验收。
3.3.自检、初验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阶段考评成果。需申请等级验收的,应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考评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4.河道堤防工程的考评验收采取抽验方式。堤防工程抽验长度不少于该河道管理单位管辖总长度的20%,坝(垛、护岸)抽验数量(以坝、垛座数为单位)不少于管理总数的30%。
3.5.凡等级验收合格者,由水利部颁发其相应等级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3.6.对已命名等级的河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复查,年复查面不少于该管理单位的20%.复查发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限期令其达到原等级标准,届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四、附则
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应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订河道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2.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4.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