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水行为,指导排水设施施工方案审批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和《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水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1 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纳城市污水(包括生活、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2 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收纳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3 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4 生活废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
2.5 生活排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2.6 排出管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排水横管段。
2.7 出户管
连接建筑物或住宅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的排水管段。
2.8 化粪池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9 隔油池
分隔、拦集生活废水中油脂物质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0 间接排水
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管道与排水系统非直接连接,其间留有空气间隙。
3 排水体制
3.1 新、改、扩建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荐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流改造,并结合排水规划和水污染治理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3.2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排水规划和污水集中处理原则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接驳市政排水设施的条件。
4 建筑工程
4.1 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4.2 工业企业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4.3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4 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4.5 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
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4.6 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4.7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4.8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屋面、室外地面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4.9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4.10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4.1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4.12 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13 建筑物内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4.14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接入他户。
4.15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
垂直距离(m) |
≤4 |
0.45 |
5~6 |
0.75 |
7~12 |
1.2 |
13~19 |
3.0 |
≥20 |
6.0 |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4.16 排水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它固定措施。
4.17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5 市政管渠
5.1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mm,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mm。
5.2 市政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5.3 污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和北侧,雨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排水管道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的市政道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渠。
5.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渠)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溢流井位置布局应合理。
5.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
5.6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7 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5.8 车行道的排水检查井应采用超重型井盖及井座。
5.9 排水检查井的井盖宜有防盗设施,宜采用不可再生的材质,井底应设流槽。
5.10 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5.11 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12 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5.13 雨水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5.14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15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管径不宜小于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
6 泵站
6.1 排水泵站应按排水规划设置,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6.2 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6.3 雨水或合流泵站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或抬高配电设备标高等措施。
6.4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6.5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6.6 泵站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6.7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6.8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6.9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6.10 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6.11 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和合流泵房应设备用泵。
6.12 泵房内应有起重设备。
6.13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