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办〔2007〕233号
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规章 水务科技 管理办法 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等程序,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深圳市水务局立项的水务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协调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由项目申请、审批、签约三个阶段组成。
第六条 根据深圳水务发展规划与战略,水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年度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受理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水务局机关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综合处、市水办技术处)或局属各单位,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填报《深圳市水务局科技项目申请书》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批。
第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详细的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研究(推广)费 、劳务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局科技信息中心委托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局科技信息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补助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局科技信息中心(局科技办)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经费安排,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凡需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厂等单位协作完成研究工作的,应事先将委托协议书报中心审查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报告,经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进行调整与变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阶段,承担单位需每六个月向中心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向局科技信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科研成果报告、验收申请书。
(三)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验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相关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施求是的科学态度。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对验收结论正确性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3/4以上委员同意。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通过验收后,由局科技信息中心发科技成果验收证书,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到部、省、市等部门评奖。由承担单位组织并投资的成果,成果归承担单位,由局科技信息中心补助经费的项目,成果属水务局与承担单位共同享有,任何个人不得申请专利和以个人名义进行技术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凡在部、省、市获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获奖情况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部、省、市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批文、项目研究内容、金额、承担单位)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立项未启动或项目研究中断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并向局科技信息中心返还该项目已补助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