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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2月26日印发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下称《标准》),现予印发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标准》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与《办法》一致,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