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四三号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正通过并予以实施,我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须配套修改,现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子分类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子分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企业投资类)”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告知性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子分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告知性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二、适用对象及管理部门
深圳市范围内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项目除外)。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管理。
三、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
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实施前水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具体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查阅相关事项。
相关单位参照本通告执行。
四、监督检查
水务主管部门对承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查核查监督。申报人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手续的,我局有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用管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水务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