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城水务技术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准予你单位提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申办业务流水号:S18A00132605200001)。经调查核实,发现以下情况:
你单位机械电气类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少于10人,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资质单位的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水行政许可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的许可决定。
你单位基于本次行政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检测经营行为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专业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录“i深圳”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后选择“行政复议”。
联系人:林工
联系电话:0755-8307210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