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续期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0月,市水务局制定并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深水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10月20日届满。
《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理清了市、区水务部门水文测站管理权限,明确了职责分工;稳定了水文站网建设、监测运维、资料汇交、设施保护、跨部门数据共享等管理制度;规范了涉水工程建设活动,保护了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为水资源调度、水环境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应急防灾、工程建设审批提供水文基础数据支撑,有效促进我市水文事业发展。
二、修改情况及有效期
《办法》续期属于规范性文件到期续期,不修改原文所有条款。续期后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水文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在水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办法》理顺水文管理体制,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水文机构(市水文机构)为我市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市水文机构接受省水文机构业务指导,履行其派出机构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水文业务,接受市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单位开展水文活动,市水文机构可以进行业务指导。
(二)关于水文规划和建设
《办法》明确我市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在征求广东省水文机构以及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着重解决水文规划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根据我市水文测站现状,将市域内的专用水文测站分为市级专用水文测站和一般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全市水文站网规划的专用水文测站为市级专用水文测站,其他涉水部门或者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为一般专用水文测站。市级专用水文测站由市水文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涉水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一般专用水文测站,但应当符合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不得设立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或者市级专用水文测站的覆盖范围内。一般专用水文测站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一个汛期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避免设施布置不规范、设备配置不合理或运行不正常的测站投入运行。
(三)关于水文监测与预报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和安全需要,将城市的洪涝风险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变化控制点、水生态敏感点等特定位置相关水文要素的监测、分析和计算定义为我市的水文监测工作内容。
《办法》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根据水文特性和城市需求,加强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的动态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河口、城市内涝的实时监测,为防汛防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办法》强化了水文监测单位的应急监测职责,以满足我市因极端天气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水事件的处置需要。
《办法》明确规定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四)关于水文社会化服务
《办法》对水文监测单位和市水文机构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复审与保存、汇编及刊印、公开、无偿提供和共享等方面的权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市水文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基本水文站和市级专用水文测站监测资料的整编、汇交工作,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市水文机构汇交资料,市水文机构应根据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相关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水文监测单位和市水文机构应当免费服务公益事业,为公众查询非涉密水文信息提供便利,与相关各方建立水情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利用水文成果的便利性,增强水文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关于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保护
《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和水文监测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市水文测站大部分位于城市建成区、周围环境空间有限的特点,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作出规定,明确保护范围和相关单位在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中的责任。对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水文测站,以及涉水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委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出具论证报告,经市水文机构审核后,报请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