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13日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一、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与其连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6A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与其连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与其连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与其连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从轻 | 供水管道规格≤DN200 | 10万元≤罚款<15万元 |
一般 | DN200<供水管道规格≤DN300 | 15万元 |
从重 | 供水管道规格>DN300 | 15万元<罚款≤20万元 |
二、清洗消毒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的清洗剂、消毒剂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Y000 |
违反条款 | 第二十九条 专业清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的清洗剂、消毒剂。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清洗消毒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的清洗剂、消毒剂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的清洗剂、消毒剂的 | 从轻 | 经检测水质合格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2万元≤罚款<3.5万元 |
一般 | 经检测水质合格但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3.5万元 |
从重 | 经检测水质不合格 | 3.5万元<罚款≤5万元 |
注:“责令改正”指水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XX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具备行政命令的生效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以违法当事人完成整改的具体时间作为确定裁量阶次的因素。(全文同)
三、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未到现场采集水样,或者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将水质检测报告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X000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现场采集水样,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水质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行水质检测时,未到现场采集水样,或者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将水质检测报告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未到现场采集水样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2万元≤罚款<3.5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3.5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3.5万元<罚款≤5万元 |
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将水质检测报告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 | 从轻 | 超过上传期限≤3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3.5万元 |
一般 | 3日<超过上传期限≤7个工作日 | 3.5万元 |
从重 | 超过上传期限>7个工作日 | 3.5万元<罚款≤5万元 |
注:委托之日,即指水质检测单位收到可以现场采样的通知之日。
四、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相关文件档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验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W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将相关文件档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验收资料统一移交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第十九条 现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文件档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验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6万元 |
一般 |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工作日 | 6万元 |
从重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6万元<罚款≤10万元 |
五、供水企业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或者未将档案信息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逾期不改正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U000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或者未将档案信息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或者未将档案信息录入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6万元 |
一般 |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工作日 | 6万元 |
从重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6万元<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