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13日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一、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逾期不改正的
事项编码 | 440216461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二条第二款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或者报送测试结果,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1万元≤罚款<2万元 |
一般 |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 |
从重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3万元 |
注:1.“责令改正”指水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XX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具备行政命令的生效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以违法当事人完成整改的具体时间作为确定裁量阶次的因素。(全文同)
2.责令改正的内容涉及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责令办理或补办的期限应该大于相关手续的法定办结期限。(全文同)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逾期不改正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T000 |
违反条款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1万元≤罚款<2万元 |
一般 |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 |
从重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3万元 |
三、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R000 |
违反条款 |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单位用户未按照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 从轻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1万元≤罚款<2万元 |
一般 |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 |
从重 |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2万元<罚款≤3万元 |
四、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Q000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五、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P000 |
违反条款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六、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事项编码 | 440212605N000 |
违反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原水供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因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浪费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七、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M000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条第二款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八、单位用户未按照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L000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用户未按照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单位用户未按照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九、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K000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施用水包费制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
事项编码 | 44021605J00Y |
违反条款 |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四十二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污水利用设施。 |
处罚条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的。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的 | 从轻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 3万元≤罚款<4万元 |
一般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 |
从重 | 超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 | 4万元<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