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排水管网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排水户分类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将排水户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区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年度考核。
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类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为,包括排水许可审批、排水备案、排放监管、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 排水户
第六条本市排水户分为一类排水户和二类排水户两类。
一类排水户是指日常排水量较多或者营业面积较大,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对市政排水设施生产运行及管理人员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排放各类水污染物的排水户。
二类排水户是指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
详见附录1《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对本市排水户分类名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排水户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或者办理排水备案。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八条排水户应当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内部排水设施,并按雨污分流的方式接驳市政排水管网。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九条排水户应当按照附录2《(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等相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的最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户应当定期维护(预)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停或者闲置。及时开展污泥、粪渣、油渣、泥浆、毛发等废弃物的清掏、处理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运维记录。
第十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集中管理的建筑和小区有多个排水户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建筑和小区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并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工程建设。排水接驳完成后,由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排水户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二类排水户无须申领排水许可证,但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或者排水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向排水管网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或者备案,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排水户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需要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接驳信息表;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及室外排水总平面图;
(四)列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六)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因工程建设活动需要排水的,应当提交施工期限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区排水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排水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水户名称、排水类别、总量、接驳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标准等。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统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排水类别、接驳口、预处理设施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领证单位重新申请排水许可。
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办理排水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一条排水备案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等方式申请,排水户应当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排水户完成备案申报程序且申报成功后,可自行打印排水备案回执和排水备案告知书。
排水备案回执是区排水主管部门确认收到排水户备案资料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取得排水备案的排水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水户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排水备案。
统一办理的排水备案的排水户,排水类别、接驳口、预处理设施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领证单位重新申请排水备案。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水户获取排水备案回执三十日内完成排水户备案登记信息的核查工作。对登记信息不实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排水户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全市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和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十六条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制定排水户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排水主管部门。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准予排水许可及排水备案的排水户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企业、一类餐饮和医疗卫生类排水户以及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反排水管理规定、依法受到排水行政处罚的排水户,检查频次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排水户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户的普查登记、建档造册、信息录入;指导排水户接驳排水管网、设置预处理设施,协助办理排水许可或者排水备案;负责监督检查排水户的日常排水行为,及时制止违法排水行为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开展溯源、督促整改及排水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日常巡查的重点和频次。重点加强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工程建设类及餐饮汽修街、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排水户的巡查。原则上,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2次;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类、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和餐饮汽修集中区域的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建设类排水户每月不少于4次;未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一类排水户和二类排水户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二十九条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或者备案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排水监测单位开展有关抽检活动时,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组织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该排水户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水户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排水户档案,定期更新排水户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排水户应当对预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的情况进行台账记录。一类排水户的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二类排水户的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重点管理的排水户,应当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上报台账记录。
第三十四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或者备案回执的,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排水户终止向排水管网排水的,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或者备案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1.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
2.(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
附录1
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
注:1. 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含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可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查阅,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动态更新。
附录2
(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