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2017年4月修订实施,为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特制定出台《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规定》共七章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执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和其他。
一、总则
该部分共9条,分别对《规定》的编制依据和编制目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制定《规定》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筑工务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二、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该部分共16条,明确了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行政许可、备案、免予编报三种管理模式。其中“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等7种情形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除免予编报项目,征占地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其余生产建设项目即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及征占地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调整后,约75%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行政许可转为备案管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数量。
明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及备案权限的划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跨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均由所在辖区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深圳市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
此外,还对行政许可及备案的程序、材料、有效期以及备案抽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水土保持设计和实施
该部分共6条,对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审查做出了细化规定,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审查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解决施工期水土流失问题的重要抓手,将该项规定落到实处至关重要。规定在该部分有的放矢,明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各项主体责任。
从建设主体来看,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各项义务。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当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及所在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四、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执法
该部分共8条,落实了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责任,细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频次、情况报送、结果处理等内容,使监督检查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该部分共7条,2016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简化,对房建类项目实行验收备案制。本次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新要求,对我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制度重新进行了梳理,统一标准。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责任主体明确为生产建设单位,详细列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明确验收合格的标准以及验收备案的管理。同时,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报备的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实行现场核查。
六、法律责任
该部分共4条,规定了责任主体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罚则。对生产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水务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各行业不良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开。
七、其他
该部分共4条,对档案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界定、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以及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