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水务发展及专业规划。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检测水质。负责水库、供引水工程设施、河道、堤防等防洪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等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管。监管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负责水质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局承担的收费征收管理与相应运营费用核定。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审批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节约用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解水事纠纷。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深圳市水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包括20家预算单位,包括局机关本级(内设1办7处)和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市排水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4家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及以下两类事业单位:
一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5家,包括: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市防洪设施管理处、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水质检测中心,分别承担市级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河道和防洪设施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及水质检测任务。
二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10家,包括: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处、市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市西丽水库管理处、市梅林水库管理处、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管理处、市水务局财务管理中心,其经费来源为原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以收定支”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该部分单位主要承担原水调度供应、水库防洪调蓄等生产运行任务、各自管理范围内水源保护、水政执法,依照授权负责部分供引水、水源调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员构成情况
市水务局全系统编制数864人,实有在职人员812人,离休6人、退休人员294人,其中:行政机构1家,编制数59人,实有在职人员56人,离休1人、退休人员18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4家,编制数59人,实有在职人员54人,离休人员4人、退休人员135人;财政拨款单位5家,编制数170人,实有在职人数160人,退休人员23人;经费自理单位10家,编制数576人,实有在职人数542人,离休1人、退休人员118人。
(四)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构建“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水文化”四位一体的水务发展格局,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14年我局在水源供水保障体系建设、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河流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水务各领域的改革、依法治水科技兴水等方面较好的完成了年度工作。全年全市用水总量19.3亿立方米,主要供水企业自来水供水总量16.41亿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12.1立方米,新开工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107个,创建优质饮用水达标小区10个;全年污水处理量15.28亿吨,COD削减量35.5万吨、氨氮削减量3.28万吨,污泥处理量101.68万吨;防洪达标整治河道59.6公里,完成50个易涝点整治任务,督促整改防汛隐患150多处,水土流失面积净减4.5平方公里;组织查处水事违法行为3580多起,立案263宗;监测、抽检自来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样1300多个,二次供水水样14500个,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下发单位用户用水计划书10万余份,受理200多家单位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完成60多家重点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巡检污水处理厂1200余次,督促清疏排水管网近1400公里,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77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165个;观澜河3座调蓄池、民治河、白花河等工程基本完工;建成公明污水处理厂、横岗污水处理厂一期水质改善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福田污水处理厂、布吉水质净化厂加盖工程开工建设,会同各区建成污水管网208公里,完成深圳湾3个入海排污口应急强化处理工程。
二、2014年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我局2014年决算收入合计471,918万元(含政府性基金),较上年增加12.4亿元,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投资水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大,当年基建拨款收支较上年增加6.4亿元;二是2014年全口径决算新增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3.5亿元;三是按照新修订的会计制度要求,2014年对行政单位基建收支实施“并帐”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新增该类单位基建项目收支0.5亿元;另外,2013年首次对事业单位基建收支实施“并账”后,使得本年年初结转结余增加1.9亿元;年初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增加0.1亿元。因年初预算不含基建、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数据口径差异过大导致部门预决、算缺乏可比性,详见第五节特别说明。决算收入具体构成如下:
(一)本年收入448,660万元,包括:部门预算资金119,814万元,基本建设资金284,921万元,政府性基金34,634万元,其他专项资金9,291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435,384万元,其中含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时列作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93,997万元;
2.事业收入3897万元,为财政部门使用我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该类单位预算经费缺口拨款;
3.其他收入9379万元,包括上年度政府采购结转资金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节水专项资金等专项拨款收入。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22,992万元,包括: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19,138万元、专项资金结转结余2,755万元、部门预算结转结余1,099万元。“结转和结余资金”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主要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前财政部门拨入各单位自有账户的各类资金收支结转和结余。较2013年上年结转和结余增加较多,主要是按照新修订的会计制度要求,2013年首次对事业单位基建收支实施“并账”,新增反映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19,138万元,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策要求,需基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将最终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66万元,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以前年度自有账户结余资金弥补当年预算经费缺口。
三、2014年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一)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局2014年决算支出合计471,918万元,其中:
1.本年支出448,057万元,包括:部门预算资金119,848万元,基本建设资金284,260万元,政府性基金34,634万元,其他专项资金9,315万元。部门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局20家预算单位履行相关机构职能和所管辖的水务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我局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洪排涝、水土保持、供引水调蓄工程等水务工程建设;政府性基金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基金)中切块安排用于水务建设的支出;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性基金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用于全市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等。其他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除政府性基金以外资金渠道安排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及其他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2.结余分配18万元,为事业单位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分配计入事业基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23,843万元,包括: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19,799万元、专项资金结转结余2,729万元、部门预算结转结余1,315万元。较上年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2014年新增行政单位基建资金收支数据实施“并帐”纳入部门决算反映。按照国务院盘活存量资金统一部署和发改、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我局今年已全面开展各类结余资金清理上缴工作,现已基本完成。
(二)本年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支出448,0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002万元,项目支出421,055万元。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主要原因是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补发历年一次性公积金;项目支出较上年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政府投资水务基本建设任务增加,基建项目支出执行力度加大;二是2014年决算支出新增反映政府性基金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593万元,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按照财政部门要求,2014年新增启用该科目,用于归集反映各类专业技术及人员技能培训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14万元,均为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包括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404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781万元、抚恤支出30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7万元,均为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支出。
4.城乡社区支出5,050万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1,552万元),包括:基本支出362万元、项目支出4,688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等事务支出。
5.农林水事务支出433,969万元,包括:基本支出22,649万元、项目支出411,32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水务工程建设284,702万元(含按部门决算编报规则计入“其他水利支出”科目的政府投资项目284,575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承担的发改部门立项安排的水务工程建设;
(2)水务工程运行与维护85,818万元,其中:部门预算资金支出52,70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各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所管辖的河道、水闸、水库、供引水工程管线、泵站、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生产运行和维修维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33,112万元,用于全市(含各区水务部门)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小型水务工程建设及工程维护管理。
(3)水资源管理与保护51,145万元,主要是部门预算安排的我局相关单位境外引水水资源费、原水费及其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支出;
(4)水务行业业务管理12,30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相关预算单位履行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运行、三防应急、水政执法监督、水质监测等行业监管业务类经费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2,540万元,均为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支出1,312万元、购房补贴支出1,228万元。
7.其他支出4454万元,均为项目支出,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规则,反映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455,31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20,67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34,634万元(均为项目支出)。与上述全口径收支决算相比,主要是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等。因此,与上年相比变动原因同上述全口径收支决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如下:
1.年初结转和结余19,918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2.本年收入400,7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830万元,项目支出377,919万元;
3.本年支出399,879万元, 其中:基本支出22,830万元,项目支出377,049万元;
4. 年末结转和结余20,798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合计22,830万元,包括:人员经费20,101万元(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2,729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5,64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保等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272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水电费、车辆运行维护及其他按预算定额编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456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及住房改革支出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34,634万元,均为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33,112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1,552万元。
四、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我局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全年支出决算130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67.3万元,占5.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4万元,占0.7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226.4万元,占94.11%。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7.3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团组4个、13人次。具体开支内容包括:
1.赴波兰、捷克、法国开展污泥焚烧处置技术交流,对焚烧设备进行预验收及评估,5人次,开支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23.35万元;
2.赴瑞典、冰岛、芬兰参加2014年“世界水周”研讨会及友好城市治污项目交流学习,6人次,开支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34.34万元;
3.参加市政府代表团赴德国、瑞士、希腊推进与友好城市的合作交流,调研我市海外投资企业,1人次,开支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8.1万元;
4.参加市人大赴中国台湾环境考察项目,开展与中国台湾在环境保护和水源治理方面的交流合作,1人次,开支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1.52万元。
从2014年开始,我市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各部门年初预算不再编列因公出国(境)经费,由财政部门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和规模总控,实际执行中根据各单位具体出国任务逐项审核安排。本年实际支出较2012年有所减少、较上年有所增加,主要是年度间出国计划变化所致。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9.4万元。主要用于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界河、跨界河治理会商协调,重大水务建设工程稽查与安全检查,水库防洪和供水运行调度管理,供水排水厂网管理,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咨询和学习交流及上级部门及市外相关部门来深检查指导、交流学习、专题研讨等接待工作,全年公务接待共54批次、896人次。
本年实际支出与预算相比减少65.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相关政策,相关单位来深检查指导、交流学习、专题研讨等接待数量减少;二是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减少陪同人数,尽量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接待,大力压缩接待费开支。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26.4万元。其中,车辆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1226.4万元,开支内容主要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年初全局20家单位共有车辆283台,主要为以下三类业务用车:
1.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堤防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管理、供排水设施监管、水政执法、水务工程稽察、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水质督察、水文测报等工作用车;
2.开展全市防风、防汛、防旱应急督导、抢险救灾、汛前汛后监督检查、实施水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等工作用车支出;
3.我局下属的生产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对所管辖的河道、水闸、水库、供引水工程管线、泵站、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巡查和安保、工程抢险抢修等生产性用车,以及受委托协助开展管辖范围内水政执法等用车支出。
本年实际支出与预算相比减少111.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4年我市实施公务用车改革,我局机关及4家参公管理单位纳入车改,减少车辆39台,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保留6台公务用车和2台执法专用车,该5家单位本年车辆运行费支出64万元;二是按照全市统一报废黄标车的政策要求,未纳入车改范围的其他下属15家事业单位,报废处置黄标和老旧车辆30台,年末保有生产运行车辆共206台,该部分单位本年车辆运行费支出1162万元。
上述未纳入车改的直属15家事业单位车辆运行费支出偏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所管工程设施点多、面广、线长,水库库区大多位置偏远,深圳河、布吉河等13条河道、全长137公里、流域面积980平方公里;东江水源工程、北线引水工程两大境外引水干线工程及已建和在建输配水支线工程17条,输配水管线总长约249公里,其中东江、西枝江、永湖、上埔等泵站及近60公里输水管线位于惠州、东莞境内;水库13座,集雨面积约243平方公里,排涝泵站15座,水闸8座及滞洪区2个,引水泵站11座其中4座位于市外,往返路程较长,使用成本高;二是所有水务设施均为每天24小时运行,为保障生产运行及公众安全,每天都需进行多轮次巡查或到值守点值守,车辆使用时间长、频次高;三是大部分单位车辆使用年限偏长、车况差,导致车辆运行维修保养费较高。
五、特别说明
(一)部门预算、决算口径差异及其原因
纳入2014年部门决算的资金范围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四大类,相比财政部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的数据口径多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三类。因数据口径差异,且我局部门决算中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三类资金所占比例高达75 % ,我局决算规模同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缺乏可比性。形成预、决算数据口径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起施行)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年起施行)要求,我局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分别从2013年和2014年开始,将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单独核算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收支情况并入预算单位会计账(简称“并帐”),并纳入年终部门决算合并反映,但按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基建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不在财政部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反映;
二是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要求,水务专项资金项目需遵循专项评审、分批下达等管理程序,其年度收支计划不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反映,但在市本级公共预算中反映,按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专项资金收支纳入部门决算合并反映。
三是按照预算编报管理相关政策,政府性基金单独编制收支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并列,不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反映,但按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在部门决算合并反映。
(二)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决算主要差异原因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较年初部门预算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按照《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编报,同时应编制本单位详细预算。预算编报时按要求将该类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计入本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支出,而实际支出时仍严格依照基本支出经费管理和会计规范要求核算,部门决算时在基本支出中反映。涉及该类情况的我局下属10家经费自理事业单位,2014年基本支出预算15,626万元,在年初预算批复时全部并入项目支出,在部门决算批复时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反映。
同时,按照2014年部门预算编报规则要求,上述10家经费自理事业单位2014年预算收入93,997万元列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不作为预算拨款,而是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管理;为加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经费自理单位自2011年即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2014年经批准将93,997万元从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转列“财政拨款收入”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规则要求,该部分预算收入在部门决算批复时全额计入了财政拨款收入。
(三)2014年部门预算执行(同口径预、决算对比)情况
财政部门年初批复我局的部门预算为114,480万元,执行中经财政部门核准调整后的部门预算为 117,466万元,当年预算实际执行111,585万元,执行比例为95%,执行差额5852万元。
部门预算年中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2014年开始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预算金额的70%下达采购预算,年中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情况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经费;二是年度正常的增人增资;三是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补发历年一次性公积金。
年末预算执行剩余差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汛期长(每年4月到10月)等水利行业特点,部分工程维修维护项目需要跨年度实施,相应的采购预算项目执行也需跨年完成,年末形成的部分结余资金需结转下年支付。
按照决算同口径调整后的各类预算经费执行情况为:基本支出预算23,548万元(计入经费自理单位基本支出),实际执行22,830万元,执行比例97%。项目支出预算93,918万元(剔除经费自理单位基本支出),实际执行88,748万元,执行比例94%,按照年中调整后的预算数计,实际执行比例95%。
(四)2014年政府投资水务基建资金支出情况
我局承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2014年支出284,260万元,当年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共89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共43项,其中本年支出1亿元以上的项目共9项,具体包括: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中上游段干流综合整治工程55,551万元、大沙河中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期)27,645万元、龙岗区上洋污泥处理厂工程142,78万元、公明供水调蓄工程13,447万元、观澜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12,877万元、布吉河(特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二阶段)11,573万元、宝安区沙井河片区排涝工程11,135万元、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10,512万元。
六、主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这里主要为我局经费自理单位正式纳入水务局部门预算统筹前形成的事业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分配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8.教育支出:指单位各类专业技术及人员技能培训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单位集中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经费支出,
11.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反映政府用于水务方面的支出,包括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工程运行与维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务行业业务管理、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三防应急抢险、涉水水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等。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包括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深圳市相关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