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日期:2024-08-13

  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发展规划及综合规划,牵头管理水务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水务发展和改革重大专题研究工作。负责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合规性审查、技术审查及投资审核。依法统筹全市水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组织申报市本级水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河道堤防维护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局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市级重大水务工程项目技术路线及国内外先进水务治理技术的论证。承担重大水务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水务前期工作技术方案评审工作。负责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

  三、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证书发放和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起草水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局水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审计处。承担资产、财务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市管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承担内部审计、工程转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牵头做好外部审计的配合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拟订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管水务工程的开工备案以及建设的监督工作。承担水质净化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承担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水务工程项目稽察、履约和信用评价工作。统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指导建设单位编制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负责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负责法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货物、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导水务工程建设管理、造价管理和结算、决算管理。

  六、水资源管理处。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源工程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承担水资源及相关水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原水水质监管工作。承担水资源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并监督实施。承担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参与原水价格核算、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七、供水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供水发展专业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建设需求。编制全市供水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及供水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供水调度及监督实施,承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供水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并监督实施。参与供水价格核算工作。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依法核定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备案工作。负责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工作。负责再生水、海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工作。组织节水产品、器具及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河湖工作处。牵头河湖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制定河湖海堤围、水闸、排涝泵站(已纳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的除外)、行洪排水管渠等水工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河道管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范围的划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范围内水工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协调水生态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统筹协调、督办考核等工作。承担跨界河流治理管理协调工作。

  九、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市管河流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防洪(潮)及内涝整治专项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建设需求。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和水文站网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全市水务系统水旱灾害防御责任制落实,指导台风暴雨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市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并监督执行。承担收集水情、旱情信息和预警工作。承担全局水务应急指挥和统筹水务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洪涝潮等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水务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水毁修复工程认定管理工作。

  十、水污染治理处。承担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办、考核。组织制定全市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工作任务。牵头协调各区各部门涉及水环境治理的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保障、规划用地等工作,协调推进市、区水环境治理项目。负责水质净化厂、市政排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专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投资方案审核、运行管理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雨污分流工作考核。

  十一、水土保持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承担水土保持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和科学研究。承担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标准、规范和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工作。

  十二、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政监察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跨区或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监督指导各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调解水事纠纷。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党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市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四、排水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排水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及有关规范;组织编制排水专业规划;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负责全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授权,监督管理全市排水设施运营企业,并对其日常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负责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排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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