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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创新执法方式。鼓励和支持审慎包容监管,开展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防止和避免执行规定时简单地“走上限”、在裁量幅度内就高不就低的懒政惰政行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深圳市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福田区水务局首次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既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柔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又通过柔性执法与服务指导融合机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益与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破解“以罚代管”难题。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上午,福田区水务局通过《深圳市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发现,位于福保街道的某研究院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超期未清洗的情况,2024年10月9日下午,福田区水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事发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经查,该研究院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是深圳市华宝某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通过核查该研究院最近两次清洗材料,材料显示该研究院二次供水设施最近两次清洗时间分别为2024年3月16日和2024年10月5日,间隔逾6个月,违反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的强制性规定。执法人员遂启动执法程序,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并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过程中,该物业公司称原定于2024年9月16日开展清洗,但因该研究院实验关键期无法停水,双方协商延至国庆假期执行。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进行专题研究,认定该物业公司的未按期清洗行为系不可抗力且经协商,非主观故意;且该物业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水质合格,未发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三、法律依据
办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四、处理过程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一度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延迟清洗造成的影响极小,其行为不存在违法。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充分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现场和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普法宣传,说明二次供水设施未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危害后果。同时,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也在调查核实全案证据材料后,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柔性方式。在《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新颁布实施后,上级部门暂未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的情形下,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真正做到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
五、处理结果
福田区水务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专业人员上门指导,协助企业优化清洗计划备案、实验周期与维保衔接机制,确保后续管理合规。
六、经验启示
(一)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对非主观故意、及时整改且无危害的违法行为,在上级部门暂未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的情形下,敢于适用包容审慎政策,避免“一刀切”处罚,彰显执法温度。
(二)强化服务指导职能。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合规建议,帮助企业破解“履约难”问题,如实验与维保冲突的预案制定,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三)深化源头预防机制。针对科研机构等特殊用户,推动建立水务部门、物业单位、业主三方信息互通平台,提前预警清洗周期,减少管理盲区。
本案是深圳市首例供水领域新规实施后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典型案例,为破解“严格执法”与“柔性服务”的实践难题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在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导致违法行为产生的各种主客观原因,同时上级部门在新法修订后,也很难同步出台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此情形下,各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考本案处理经验,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一刀切式”处罚,彰显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