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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1日,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接到报告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某排口有泥浆水排入水河道,经溯源为某悦府总承包工程项目内泥浆水直接排入水排口,并最终流入水河道。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就以上情况前往某悦府总承包工程调查核实。经查,该项目现场施工单位为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基坑挖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经过某排口,最终排入河道,造成河道内存有少量淤积。执法人员遂启动执法程序,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对该建筑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2024年10月30日,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项目复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该建筑公司已将水河道内的泥浆清理干净,并封堵某排口,现场未发现泥浆水外排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再次接到报告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某排口有泥浆水排入楼村水河道,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就以上巡查情况前往某悦府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打开封堵排口将基坑泥浆水未经沉砂池沉淀直接排入排口,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停止排放泥浆水,该建筑公司正在组织人员对排口内的淤泥进行清理,河道内存有少量淤积。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建筑公司立即对楼村水河道、排口、项目内边沟与沉砂池进行清淤,并要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2024年12月5日,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悦府总承包工程项目复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该建筑公司已完成对楼村水河道、排口、项目内边沟与沉砂池的清淤工作,现场未发现泥浆水外排情况。
二、法律依据
办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处理过程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后立即立案调查,并对该建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该公司整改完成后又发现存在二次违法,在该公司二次整改完成后,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依法向该建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建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办理过程中,该建筑公司一度存在侥幸心理,责任意识不强,在整改过后复排泥浆水,对河道造成了一定影响。为确保该建筑公司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又进行了二次复查,并要求该建筑公司加强管理,避免再次出现员工私自打开排口的情况。
四、处理结果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经过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认定该建筑公司属于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对其从重处罚,处以罚款6.5万元。2025年1月23日,该建筑公司缴纳罚款。
五、经验启示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需建立长效环保管理机制,严禁私自破坏封堵设施,并加强员工培训,杜绝侥幸心理。
(二)从严处罚。对重复违法、故意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形成震慑。
(三)完善整改闭环机制。整改“回头看”,初次整改后需持续跟踪至少1个月,防止“虚假整改”。
本案中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通过“两次违法、两次复查、从重处罚”的处理,体现了对重复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以罚促改,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守法”,注重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防问题反弹,切实维护河道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