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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名称
深圳市水务局某工程建设公司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案
二、工作领域
深圳市水务局、水务行政执法、水文监测
三、案例描述
(一)案件背景
水文监测是保障水资源科学调度、防洪减灾应急响应、水环境治理的核心基础,是维系城市水安全的“神经末梢”。近年来,深圳市水务局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以“精准监测、安全运维”为目标,持续加强全市水文监测设施保护与管理——通过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升级数据远程监测系统,确保水文数据真实、连续、可靠,为城市水务决策提供关键支撑。
然而,随着城市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推进,部分工程建设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施工规划疏漏,对施工区域内的水文监测设施保护重视不足,存在擅自毁坏、移动设施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干扰正常水文监测秩序,更可能导致水文数据中断,影响水安全决策效率,成为水务执法监管的重点关注问题。为严守水文监测安全底线,深圳市水务局通过“技术预警+快速处置”模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基本案情
1.违法事实核查
首次异常与现场核查:市水文水质中心通过后台水文数据实时监测系统,发现某水库水文监测设施数据出现异常中断,初步判断设施可能遭到毁坏,导致水文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5月21日,深圳市水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最终确认:某工程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前报备或采取保护措施,将位于水库大坝启闭机房内的水文监测设施连同启闭机房一并毁坏,且被毁坏设施已被转移至企业仓库。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深圳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两项要求:一是于5月28日前临时性恢复设施原功能,确保水文数据正常采集;二是在涉案项目完工验收前完成设施永久性恢复,保障长期监测需求。
整改复查与处理决定:5月30日,市水务局执法人员按照整改期限开展现场复查,经核查确认:水文监测设施已完成临时恢复,后台系统可正常查询实时监测数据,当事人已初步完成整改要求。后续,深圳市水务局开展集体讨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工程建设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法律分析
(一)违法行为定性
某工程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毁坏水文监测设施,违反《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的规定,构成“擅自毁坏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特征看,该公司未提前向水务部门报备设施迁移或保护方案,主观上存在疏忽,客观上导致水文监测工作短暂中断,干扰了正常水文监测秩序,违法事实清晰、定性准确。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某工程建设公司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要件:
违法行为轻微:被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可通过修复恢复功能,且仅导致监测工作短暂中断,未引发连锁风险;
及时改正: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严格按照期限完成设施临时恢复,无拖延或拒绝整改情形;
无危害后果:水文数据未出现长期缺失,未影响水库水位调控、汛期预警等关键决策,未造成水资源管理或生态环境损害。
综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体现了水务执法的精准性与灵活性。
(三)难点和争议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大法定要件的边界。需综合多维度考量:
整改响应速度:需核查是否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本案当事人提前1天完成临时恢复,符合“及时”标准;
实际影响范围:需评估水文数据中断时长、是否影响水安全决策,是否为造成危害后果。若任一维度不符合,均可能导致裁量偏差,需执法人员结合专业知识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五、评价及启示
(一)案件评价
本案是深圳市水务局“技术预警前置、教育与惩戒结合”的水文执法典型案例,具有双重示范意义:
高效保障水文监测安全:通过市水文水质中心的“数据异常预警”机制,快速锁定违法线索,及时恢复水文监测功能,保障了水库水文数据的连续性,为水安全决策提供了稳定支撑;
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在确认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前提下,未简单适用处罚,而是通过“不予处罚+教育引导”的方式,既纠正了违法,又避免过度处罚影响企业正常施工进度,实现了“法律权威”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提升了企业对水务执法的认可度。
(二)启示
强化技术赋能,完善预警机制:推广“水文数据实时监测+异常预警”模式,依托市水文水质中心的技术支撑,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可将该模式拓展至取水口监测、河道水位监测等其他需技术支撑的水务执法场景,提升执法效率;
加强企业普法,源头防范违法:将本案作为施工企业水文设施保护的普法案例,通过行业会议、线上宣传等方式,重点解读《广东省水文条例》中的设施保护要求、违法后果及整改义务,推动企业在施工前开展“特殊设施排查”,从源头减少擅自毁坏水文设施的行为。
六、体现工作能力
(一)技术预警与快速响应能力
依托市水文水质中心的水文数据监测系统,实现“数据异常-技术预警-执法联动”的高效衔接,后台实时监控违法行为,体现了水务执法的技术支撑能力与快速响应水平,避免违法行为扩大化。
(二)执法裁量与法律适用能力
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难点,执法人员未仅凭主观判断,而是结合设施损坏程度、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客观事实,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水文条例》,严格把控法定要件,确保执法决定合法、合理,无法律适用偏差。
(三)整改跟踪与效果闭环能力
建立“责令整改-时限跟踪-现场复查-效果验收”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从送达文书时明确整改要求,到整改期内跟进进度,再到到期后现场核查功能恢复情况,确保整改不流于形式,切实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恢复正常,避免“罚而不改”或“改而不实”。
(四)执法平衡与社会协同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兼顾“法律刚性”与“企业柔性需求”:既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违法责任,又通过不予处罚减少对企业施工的影响,同时向当事人普及水文设施保护法规,实现“纠正违法+教育引导”的双重目标,提升企业对水务执法的配合度与社会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