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项 | 职权依据 | 处罚依据 |
1.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报送测试结果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的;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用户未报送测试结果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
2.对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单位用户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重点单位用户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 |
3.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六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
4.对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5.对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
6.对单位用户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处罚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用户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
7.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的; |
8.对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表;因故未能及时抄录用水量的,应当注明未抄录的用水单位名称、原因等情况。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的。 |
9.对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10.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累进加价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 |
11.对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三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未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未对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2.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