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排水户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的 | 1.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自行停止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排水行为; 3.立即启动补办程序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取得许可;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手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1.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 | 1. 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自行停工或者在限期内停工; 3.立即启动补办程序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取得许可; 4.施工现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状况良好,未造成水土流失及其他危害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 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1. 属于在深圳市区域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5 | 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堆放物品 | 1.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验收合格; 3.未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6 | 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 | 1.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六)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