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广东省8项措施位列其中,深圳市在统筹规划和全流程管控方面的经验入选其中。
一、统筹规划,强化规划成果落地
深圳市组织编制了“市-区-重点片区”三级海绵城市规划,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和指标量化到地块,纳入到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在“多规合一”平台中,各单位依职责对以下内容出具论证意见,并为项目单位提供工作指引服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指引项目单位是否需要开展海绵化建设;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相应意见,指引项目单位开展后续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
深圳市建立了“建设项目业主诚信实施,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在不新增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抓住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将海绵城市管控嵌入建设各环节中,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同步实现海绵城市的落地实施。
(一)在项目立项和用地阶段
明确海绵城市管控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化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列明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二)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加强各阶段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填写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落实情况自评价表和承诺书,承诺相关项目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自评价表和承诺书一并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载明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海绵化建设工作要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评审时,将加强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并将审查结论纳入总体审查意见;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或者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
强化海绵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海绵化设施验收,并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时,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的竣工图纸及材料,以及载明海绵化设施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四)在运行维护阶段
明确运维主体及要求。深圳市在《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各类型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并要求运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设施安全标识及安全警示等,确保海绵化设施正常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