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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主要内容分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划定依据、划分标准、划分结果和管理要求,共分五个部分,全文共约1100字,并附有“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分布示意图”、“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说明表”和“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面积汇总表”。《方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管理需要,对全市取用地下水行为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主要明确本《方案》所针对的划分范围及划定总面积,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9个行政区和大鹏新区1个功能区,总面积为1996.78 km2。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依据。主要明确《方案》的政策、法律依据及相关技术规范,与本《方案》整体编制依据一致。技术依据主要为《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水利部,201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和《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等。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根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结合深圳市水文地质条件、《深圳市土地利用规划图》、《深圳市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充分考虑《深圳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中关于存在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根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需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均划定为地下水限采区。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主要按照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确定划分单元,并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以各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划定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km2,限采区总面积为1384.6km2。
(五)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主要明确了禁采区、限采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对不适宜的各种情形逐条进行说明,并规定了禁采区、限采区范围的修订年限为每五年一次。禁采区除不适宜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限采区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