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专题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相关政策解读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类别及具体要求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且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奖励标准
该项奖励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予以设计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申请条件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项目已完工,且于2017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
(3)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4)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按其获得奖励类别,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同一或相似类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海绵目标要求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设计方案;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图。
(4)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项目运维文件: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记录(申报前不少于三个月连续正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记录)。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资金来源审计报告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指南(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