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专题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相关政策解读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类别及具体要求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市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且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奖励标准
对既有设施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0%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同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予以设计奖励。奖励额度按占地面积核算累计不超过每公顷6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申请条件
(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改造方案通过区海绵办的初步审核以及市海绵办的评审确认。
(3)项目按确认后的改造方案实施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月1日后竣工)及市海绵办复核。
(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
(5)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按其获得奖励类别,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同一或相似类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4.申报材料
(1)方案确认阶段申报材料
1)方案评审确认申请书。
2)程序完备性证明文件:拟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经营主体的,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既有项目业主对于改造方案的意见,其中属居住小区的,应当提供方案设计公示材料以及业主大会同意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改造方案海绵城市专篇。
(2)资金申请阶段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设计方案;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图。
3)程序完备性证明文件:改造方案确认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绵设施面积测量报告,并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
4)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项目运维文件: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记录(申报时间前不少于三个月连续正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记录)。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资金来源审计报告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指南(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