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专题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相关政策解读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类别及具体要求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应当联合申报,且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奖励标准
按照每项课题研究自筹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每年不超过5项。
3.申请条件
(1)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50%以上),且已通过结题验收。
(2)科研成果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项优先。
(3)科研成果在本市已经获得了转化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4)同一科研成果已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5)同一年度,申请单位中任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资质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科研成果文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成果文件(原件备查);科研成果结题验收报告。
(4)获奖证明文件 获得市级以上的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备查)。
(5)成果证明文件:成果应用证明文件;有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证明文件。
(6)资金来源审计报告: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指南(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