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解读专题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相关政策解读 >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类别及具体要求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依法注册或备案,且正常运行的研究机构(平台)(研究机构(平台)属联合设立的,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应当大于30%),且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奖励额度为一次性50万元/个,每年不超过10个。
3.申请条件
(1)注册或设立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2)在海绵城市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资质文件:研究机构(平台)营业执照或深圳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根据设立单位情形,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研究机构(平台)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立的,提供设立单位登记证书及设立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出具或形成的研究机构设立/备案相关证明材料;2)研究机构(平台)由国有企业设立的,提供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上一级部门出具或形成的设立/备案等相关证明材料;3)研究机构(平台)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的,提供设立单位登记证书及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或形成的相关设立/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3)科技成果证明文件:提供研发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4)资金来源审计报告: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5)单位情况:研究机构属联合设立的,需提供股权构成证明文件;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文件;研发机构人员(不少于10人,硕士及以上不少于5人)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聘书(或合同或社保));规章制度文本及实施文件证明材料;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证明文本。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指南(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