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职,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深水规〔2019〕1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
2023年2月22日
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
(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
(二)负责区管建设单位、街道办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区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区投区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区级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但由区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
(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区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水务工程具备下列开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工程开工:
(一)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二)初步设计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新建或者续建),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已确定,并签订了合同;
(六)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七)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八)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工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务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以施工合同标段为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其中,施工合同价款不足400万元人民币的水务工程,应当在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填报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工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实行“秒批”制度的,按照“秒批”规定即时办结。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同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九条 开工备案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解锁和锁定等手续。
第十条 水务工程开工后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做好暂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水务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施工之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后的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委托同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开工条件落实情况及备案信息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开工条件落实情况及备案信息真实性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强开工后的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不履行备案时承诺事项,或者填报的开工备案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任命项目负责人、不落实备案时承诺事项等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进行修订,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表
2.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情况告知函
3.深圳市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