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供水设施竣工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保障供水安全,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加。
(二)《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并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合格与否的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强化建设过程管理
(一)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将供水系统设计方案提交供水企业审查;供水企业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开展方案审查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反馈给供水企业。
(二)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与供水企业建立工作联系,依据相关规定,配合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建设重要工序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应核实设计方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区住房建设、水务部门,并可以采取停水等限制供水措施。
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供水设施专项验收,并通知供水企业参加。
(二)供水设施专项验收报告应载明供水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可以拒绝办理正式用水手续。
(三)针对供水设施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供水企业应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过程中,供水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直至整改验收合格;逾期未整改的,应报告区住房建设、水务部门。
四、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和相关图纸资料移交手续;供水企业应实施抄表到户,接管小区内生活供水设施。暂未移交的供水设施仍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维,供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