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质督察范围
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供水企业所有在运行的水厂。
二、督察频率
每月检测1次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水质。
三、任务分工
(一)市水务局供水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实施方案,统计发布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文水质中心负责水样采集和检测工作。
(三)各供水企业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取样点,并配合市水文水质中心开展现场水样采集和检测工作。
四、水质检测项目
在年度12次水质抽检中,各水厂出厂水及其对应的1个管网水各开展2次全分析检测,其余为常规检测。
(一)出厂水全分析检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4403/T 60-2020)规定的116项中除气味项目外的115项。
(二)管网水全分析检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4403/T 60-2020)表1、表2规定的52项中除气味项目外的51项。其中,2个放射性项目选取不同水源的管网水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管网水全分析样品总量的20%。
(三)常规检测项目
出厂水常规检测项目: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三卤甲烷、2-甲基异崁醇,共10项。
管网水常规检测项目: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共8项。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五、抽样数量和取样点设置
(一)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完成处理工艺流程后、进入输配水管网前。水厂出厂水每月检测水样各1个。
(二)管网水:根据供水企业的供水规模确定取样点数量及每月抽检水样数量。
1.取样点数量:各供水企业管网水取样点设置数量和每月抽检水样数量详见下表。其中,深汕特别合作区应设置不少于12个管网取样点、每月应至少抽检1个取样点。
2.取样点种类: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质督察方案要求,继续开展直供水小区用户终端和二次供水小区地下水池进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各供水企业市政管网点、直供水小区用户终端、二次供水小区地下水池进水口3类取样点的比例应分别占50%、30%、20%左右。其中,直供水小区和二次供水小区应尽量选择住宅、学校、酒店、商业、行政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管网水取样点设置不能满足要求的供水企业,应于3月31日(星期一)18:00前将调整后的取样点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水文水质中心。
3.抽检比例:市水文水质中心每年抽取的管网点中,市政管网点、直供水小区用户终端、二次供水小区地下水池进水口的比例应分别占50%、30%、20%左右。
六、工作要求
(一)各供水企业应协助市水文水质中心开展出厂水的抽样及检测工作。市水文水质中心独立组织开展管网水的抽检工作,供水企业应保证取样点具备取样条件,加锁的取样点需向市水文水质中心提供钥匙,以便随时采样。
(二)市水文水质中心每月开展管网水水质抽检时,应从所有候选取样点中随机选取规定数量的取样点,每个取样点每年被抽检次数应不少于2次,其中深汕特别合作区每月应至少抽检1个取样点。
(三)所有指标的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浑浊度、消毒剂指标应现场测定。
(四)由于供水水源和生产调度等原因需采取间歇生产运行的水厂,各供水企业要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市水务局和市水文水质中心,以便安排当月取样工作。
(五)全年累积运行时间超过6个月的水厂,须进行2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累积运行时间不足6个月的水厂,需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检测。水厂若未参与市水文水质中心的全分析检测,相关供水企业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全分析检测。供水企业自行委托的全分析检测,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后15日内将其报送市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发现水质超标时,市水文水质中心应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对不合格水样所属供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供水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并加以整改,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分析、整改情况及处置措施报送市水务局和市水文水质中心。
(七)水质异常事件的处理:1.当水质监督检查发现出厂水水质指标异常,有可能导致供水下游环节水质污染时,应在下游监督检查环节增加相应的水质指标。2.当水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质异常,有可能导致突发水质事件时,市水文水质中心应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八)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质中心应依据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4403/T 60—2020),对每月常规项目检测结果及出厂水、管网水全分析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水质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市水务局。
七、水质结果公布
各供水企业水质月检检测结果经汇总、审核后,由市水务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swj.sz.gov.cn)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市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