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质中心,各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详见附件1)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落实该标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民饮水安全,结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
(一)针对二次供水水箱(池),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管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及时开展水质检测,每六个月不得少于1次。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含叠压供水)正常运行期间,运管单位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出水进行水质检测,每年应不少于1次,水质检测指标应包含菌落总数等10项常规指标、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指标(即必测指标,详见附件2)。
(三)在二次供水设施初次使用前或长期停用恢复供水前、涉及水质的二次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后、水箱(池)清洗消毒后、处置水质污染事件恢复供水前,以及遇到其他可能影响水质的情况时应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包括必测指标(详见附件2) 和根据实际情况需增测的指标(详见附件3)。
(四)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运管单位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
(五)运管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各运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有关要求,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重点做好水箱(池)人孔安全防护、进出水采样口设置、消毒设备设置、运管单位人员配备与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三、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监督执法
各区(新区)水务局要持续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开展执法。市水文水质中心配合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做好二次供水水质监督检测工作。
附件: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
2.必测指标
3.增测指标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5日
附件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pdf
附件2:必测指标.docx
附件3:增测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