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质督察范围
全市主要供水企业的52座水厂。
二、检测频率
每月抽样检测1次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水质。
三、任务分工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资源和供水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实施方案,统计发布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采样检测水质。
四、水质检测项目
在年度12次水质抽检中,出厂水做1次42项检测、1次全分析,各水厂对应的管网点中选取一个点做1次42项检测,其余均为6项常规检测。
(一)常规检测项目。
6项常规检测: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游离氯或二氧化氯或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6项指标。在出厂水常规检测时,检测单位可随机增加对消毒副产物指标进行检测。
(二)42项检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规定的42项。
(三)全分析检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和亚硝酸盐,共107项。
五、抽样数量和取样点设置
(一)出厂水: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的水厂出厂水水样各1个。
(二)管网水:根据供水企业的供水规模确定取样点数量及每月抽检水样数。2015年,继续开展管网末梢水取样点取样检测工作。各供水企业管网水取样点设置数量和每月抽检水样数详见下表。
供水规模(万立方米/日) |
取样点设置数量(个) |
每月抽样数(个) |
>100 |
40 |
10 |
50~100(含) |
20 |
5 |
20~50(含) |
16 |
4 |
10~20(含) |
12 |
3 |
5~10(含) |
8 |
2 |
<5 |
4 |
1 |
六、综合合格率计算公式
七、工作要求
(一)管网水的抽检工作由市水质检测中心独立开展,供水企业应保证取样点具备取样条件,加锁的取样点需交给市水质检测中心钥匙,便于随时采样;出厂水的抽检工作由供水企业协助市水质检测中心实施。
(二)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每月管网水水质抽检,应从所有候选取样点中随机选取规定数量的取样点,每个取样点每年被抽检次数应不少于2次;每月抽检的管网末梢水取样点数量应不少于10个。
(三)所有指标的检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浑浊度、消毒剂指标应现场测定。依据国家相关水质标准,被抽检的任何一个水样的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水样不合格。
(四)由于供水水源和生产调度等原因需采取间歇生产运行的水厂,应按照《关于实施水厂间歇生产运行提前告知制度的通知》(深水源〔2012〕346号)要求,做好提前告知工作,以便市水质检测中心安排当月取样工作。凡停止生产未提前告知导致不能正常取样的、或恢复生产未提前告知导致漏检的水厂,当月出厂水指标按不合格计算。
(五)全年累积运行时间超过6个月的水厂,须进行2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累积运行时间不足6个月的水厂,需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检测。水厂生产运行时间错过市水质检测中心全分析水质检测的,相关供水企业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全分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六)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的通知》(深水源〔2012〕344号)要求,切实做好出厂水和管网水(含管网末梢水)的自检和全分析委托检测工作。
(七)市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我局。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水质指标,市水质检测中心对不合格水样所属供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区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分析问题并加以整改,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分析及整改结果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市水质检测中心。
(八)市水质检测中心应将每月水质检测结果进行汇总评价,并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水质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我局。
八、水质结果公布
市水质检测中心每月水质检测结果经汇总、审核后,由我局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市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