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户在用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执行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当月正在执行的以及过去月份的用水计划不能调整。
(一)调整用水计划的办理机构:
年度计划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办理。
年度计划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含)的单位用户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办理。
(二)调整用水计划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
3.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1)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及验收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单位用户的水量平衡测试由经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测试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测试,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发放验收结果通知书。)
2)与增加用水量相关的行政事业机关或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或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合同;或相关银行、设计单位的证明;或本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开展雨水或中水利用等的相关技术及运行文件资料。
用水时间不足两年的,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年度设计用水总量以及每月设计用水量证明文件或相关设计图纸资料。
3)最近三个月水费单(复印件,或供水企业提供的最近三个月水费交纳清单);
4-8.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凡用水计划总量(扣除已考核以及正在执行的月计划用水量)不变,仅调整未考核月份计划用水量的,只需提供第1、2、4项材料。
2)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有关流程及表格可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看、下载,相关材料按要求以电子化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