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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不交的,可暂时停止其取水,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因此,及时补交的情况下,不应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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