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草案内容,深圳市水务局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于2019年11月5日下午3:30,在水源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办法》编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共8名听证代表,包括市民代表、参建单位代表、区水务部门代表、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代表、法律专家代表等。听证会上,局建设管理处作为部门陈述人对《办法》编制背景及依据、编制过程、主要内容、意见采纳情况等作了详细的介绍。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办法》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各方意见
(一)听证陈述人意见
2013年我市全面实施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制,大幅简化了水务工程开工手续,有力助推了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进度,为全面打赢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然而,在实施备案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为有效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参建单位各方建设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起草了该《办法》。《办法》共21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实施开工备案的水务工程办理限额规定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并规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实行收件确认;第三条明确了在对水务工程开工备案进行管理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及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该项工作;区水行政负责区管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将开工信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备案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明确了开工备案的条件;第八条规定了办理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平台即广东政务服务网;第九条明确了备案对象,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第十、第十一条规定了备案申报时限及办结时限,其中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在水务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但施工合同价款400万元以下的,应在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备案办结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变更应依规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三条明确了水务工程因故停工及恢复施工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对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各责任主体违反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明确了市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备案材料进行调整;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特别规定、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等。
(二)听证代表意见
就《办法》编制内容等,听证代表们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1.关于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办理开工备案。目前,部分区已将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督纳入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且如果排水管网工程建设仍按照施工许可办理,开工手续办理困难,鉴于该类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建议《办法》综合考虑。
2.关于市、区水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在水务工程的开工备案和监督上的事权划分。目前,我市水务开工备案、监督未实现统一,其中,大部分区的水务工程的开工备案和监督部门均为区水务部门,有部分区的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部门为区住建部门,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水务工务程开工备案和监督部门均为住建部门,建议办法相关条文中做好衔接。另,鉴于市住建局已将市管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锁定权、解锁权限授予市水务局,但区管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锁定、解锁权限还在区住建部门,建议在《办法》中增加“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区住建局,按照市住建局授权的方式,将区管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锁定、解锁权限授权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关于《办法》具体内容的修改建议。(1)建议《办法》中明确BOT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2)附件《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表》中“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和 ‘两制’落实情况” 栏,要求提交已依规办理劳务工工资支付分账专户的账号,但是实践中部分银行要求完成开工备案后才予以办理劳务工工资支付分账账户;(3)《办法》附件1-3备案表中“附件”要求的佐证材料存在部分问题,建议修改,另建议在附件1-3“变更原因”中增加“1.工程项目因非市场主体原因,导致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的,市场主体有权对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变更;2.工程项目因非市场主体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延误期间,市场主体对达到退休条件的注册执业人员有权进行变更。”(4)建议《办法》中明确水务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解锁条件为完工验收,而不是竣工验收;(5)鉴于目前治水提质项目多为EPC项目,建议《办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应充分考虑“EPC”项目特例,并在备案表里增加相应EPC项目单位信息;(6)建议在《办法》中补充秒批情形内容;(7)其他,如《办法》出台后应重点关注后续监管,同时加强宣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管理。
三、听证会处理意见
听证会上我局认真听取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并进行了回应和讨论。会后,我局进一步研究,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项目负责人锁定、解锁,是整个建筑业市场关于注册人员统筹监管管理的事项,在后续工作中,我局将结合水务工程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协调住建部门逐步完善水务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将在后续工作中出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解锁工作指引文件。
(二)《办法》印发实施后,我局将积极组织水务工程及监管工作的宣贯,提高公众知情度,进一步提高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事项办理便利度,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程度,努力实现与市容市貌相融合。
(三)按照相关意见和建议修改了《办法》的内容。1、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表中”“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和‘两制’落实情况”栏,“已依规办理劳务工工资支付分账专户”修改成“依规办法劳务工工资支付分账专户”。2.部分表述更准确。如将《办法》第十四条“……水务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自恢复施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水务工程恢复施工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自恢复施工之日始5个工作日内……”。将第五条开工备案受理部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调整。删除第十二条表述不合理的内容等。3.在备案表中增加“EPC”单位信息栏,对该变更备案表中的“附件”栏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在变更原因上增加了“等现行有关规定”的表述。4.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秒批情形内容的规定。5.完善表述使部门职责分工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