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10月8日,我办在深圳水务网“公众互动”板块的“民意征集”栏目就《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8年10月8日共收到意见3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为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存在因生产安全受到行政处罚时,申报主体不得将其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采纳情况。已采纳。第四条第二款作如下规定:“建筑主体工程因生产安全或者质量安全原因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评估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海绵办取消其委托单位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或者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申报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由市海绵办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条只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处罚的规定,没有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作出规定,建议完善。
采纳情况:已采纳。第三十一条作如下规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评估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海绵办取消其委托单位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或者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申报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由市海绵办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征求意见稿》有四处表述为50%以上,建议明确50%以上表述中含不含50%。如第八条“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第九条“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采纳情况。已采纳。分别对第八条(三)奖励条件修改为:“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超过50%)”、第九条(三)奖励条件修改为:“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超过50%)”、将第十条(三)奖励条件修改为:“1.编制标准或者规范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超过50%)”、将第十条(三)奖励条件修改为:“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超过50%)”。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