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的反馈意见
2019年8月14日-8月29日,我局在深圳水务网“公众互动”板块的“民意征集”栏目就《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9年8月29日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经研究,反馈意见如下:
一、“5.2.4项目建设应做好河道堤防、污水或混流涵(管)、各类管线等水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造成损毁。造成损坏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原样恢复或重建。”中,各类管线等水工程设施的保护,水工程设施不应包括各类管线。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为“项目建设应做好河道堤防、污水或混流涵(管)、各类管线等设施的保护,避免造成损毁。造成损坏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原样恢复或重建。”
二、“5.3.4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属于水利工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议去除属于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资质,如果涉及管涵等市政工程,应该有市政专业相关资质,如果都涉及,应同时具备水利、市政资质。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条文说明中建议补充平面图的比例尺要求、河道管理范围线,涉河建设项目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关系。
采纳情况:采纳。已在条文说明5.1.2设计方案成果要求中进行补充。
四、梁底标高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应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建议在条文说明中给与一个安全超高的参考值,方便各单位参照执行。
采纳情况:采纳。已参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中安全超高、净空安全值要求,在条文说明中给出安全超高建议值。
五、“7.2.5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宜采用共用通道的形式下穿通过河道。”在条文说明中,补充说明石油天然气与电力电缆不能共用通道。
采纳情况:采纳。已在条文说明中补充说明石油天然气与电力电缆不能共用通道。
六、条文说明“5.1.5建设项目需向河道排水的,需做好消能防冲措施,不得影响堤防安全。”建议明确向河道排水的水质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已在条文说明中补充需向河道排水的应满足深圳市水功能区划要求。
七、条文说明“9.1河道改道项目”建议明确现状河道为暗河的,改道尽量改为明渠的要求。
采纳情况:采纳。已在条文说明中明确现状河道为暗渠化河道的,改道后应尽量改为明渠的要求。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