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5月16日,我局在深圳水务网“公众互动”板块的“民意征集”栏目就《饮用水供水厂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9年5月16日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饮用水供水厂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如下:
1、前言中“本标准”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本规程”,与题目相对应。
答:采纳,已作修改。
2、7.1.1饮用水水厂的处理工艺原则上应具有预处理、混合-絮凝-沉淀、砂滤、臭氧-活性炭(超滤)等工艺单元,能有效应对铁、锰、色度、藻类、臭味及消毒副产物等水质风险。”中建议增加表征水质污染程度的“氨氮”指标。
答:采纳,已作修改。
3、“7.2预处理”中为什么只有化学预处理方式,而不包括生物预处理方式?建议增加。
答:采纳。目前深圳市原水水质优良,在用的预处理方式均为化学预处理方式,即能满足水处理要求。但生物预处理确实可以作为储备技术,作为备选方案之一,加入标准条款中。
二、针对《饮用水供水厂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如下:
4、水厂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时在水中投加的臭氧对市民饮水健康有没有影响?
答:臭氧投加到水中后由于稳定性差,很快会自行分解为氧气或单个氧原子,单个氧原子能自行结合成氧分子,不存在有毒残留物,所以,臭氧是一种无污染的水处理剂。对投加臭氧后的水质也会按标准进行各项水质指标监测,确保对市民饮水的健康。
5、4.2.1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适时启动预氯化、高锰酸钾预氧化、臭氧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预处理……,在水处理中增加这些预处理是否有必要?能否控制因预处理投加带来的风险?
答:这些预处理是目前供水行业应对原水水质发生突变时的应急强化处理措施,能够提高水厂生产工艺对水中污染物的去除,以减轻后续工艺的运行负荷,提高自来水厂整体工艺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关于风险方面预氯化、预臭氧的药剂余量都可以在线监控,各种预处理药剂投加前通过烧杯试验控制最佳投加量,活性炭所带来的颗粒在工艺段可完全去除,并通过巡检和过程及出厂水质监测确保投加后水质达标安全,风险可控。
三、针对《饮用水管网运行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如下:
6、“4.1.1供水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深圳市《饮用水管网工程技术规程》及《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4.1.1 供水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及《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答:采纳,已作修改。
7、“5.5.14在建施工工地在供水管网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是可能影响供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于开工前签订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签订四方保护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水企业;”建议修改为“5.5.14……1 应签订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水企业在内的四方保护协议;”
答:采纳,已作修改。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