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出台背景
深圳是中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境内没有大江大河,七成以上的供水高成本地从东江流域引入。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淡水资源少,对外依赖严重,供求关系紧张”的水资源供应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解决深圳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于节约用水,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平衡水的供需矛盾的一种最经济和最有利于环境的措施。节约用水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了精心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高效使用水资源等方面。
我市把节水法规建设作为全市节水工作的一项基础保障性工程,高度重视严格节水管理,建立节水法规约束机制,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不断提升节水工作法制化水平,积极完善“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管理机制。从2002年开始,深圳市水务局就拟定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多轮的磋商后加以修改完善。市法制部门将该草案修改稿向市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召集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持续3个多小时,各方坦陈自己的利益要求,气氛非常热烈。随着节约用水工作不断受到各界重视,三易其稿的《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加快了出台程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通过该《条例》。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2005年3月1日《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市成为华南地区首个为节水立法的城市。《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从拟订到审议通过,历时2年多。深圳市水务局作为水务市场的监管者,通过推进《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务的监管机制。而此前,深圳市进行水务体制改革主要是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供水用水条例》。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破解城市发展的水难题,积极践行严重缺水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路子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市紧紧依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狠抓节水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丰富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2011年9月,我市与昆明、苏州等17个城市一起,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正式授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2013年被水利部授予“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
三、《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一)《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颁布及修正过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实施。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具体内容解读
1、总体框架。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五章52条。第一章确定了《条例》出台的依据和总原则,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节约用水管理上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就全市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等情况作了规定。第三章就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数据统计、供水企业和单位用户用水节水日常管理、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节水奖励制度等作了相关规定。第四章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并处以相应罚款。第五章为附则。
2、相关条款说明。
(1)《条例》第十二条,“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年计划用水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委托独立的水量平衡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可以委托独立水量平衡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以自行组织测试。参照《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深水节〔2016〕27号)具体实施。
(2)《条例》第二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3)《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否则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